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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命令,三思吧!
2009/08/14 05:26:16 瀏覽2523|回應19|推薦59
 

緊急命令原規定在憲法第43條,後憲法增修條文公佈施行後,為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所取代,其規定如下:

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,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。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,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。

比較簡單白話一點,行政機關下個命令,即使違反現有法律也沒有關係。

譬如預算法對於錢的使用有一定的規範,假設馬政府想來個八年八百兆的治水預算,可是此舉明顯違反預算法,就可以透過緊急命令的方式,不必經過冗長的立法程序進行修法,只要立法機關追認即可。

脫離審慎思考的立法程序,本應儘量避免之。

所以,從人民的角度來看,政府機關頒布緊急命令,應該要謹慎為之,有法令就依法令,無法令且實在是萬不得已時,才頒佈有需要的緊急命令。

馬政府顯然是有謹守本分。

現在的怪異現象在於,行政機關認為現有的法令已經夠用了,暫時不需要頒布緊急命令,反而是人民要求政府機關快點頒布緊急命令,不頒布緊急命令反而變成是無能的政府,感覺上實在是怪怪的。

 

如果馬政府頒布了緊急命令,下場又是如何呢?

批評聲浪恐怕也不會停歇!

你是不是要搞獨裁?是不是想藉緊急命令來亂搞?有災害防治法,為什麼不用?

所以,只要是馬政府認為有必要,現行法令無法處理的情況,自然會透過利法程序或上開程序,來頒布緊急命令,而這個問題也不應該吵到影響救災的進展。

打嘴砲,人人會打,現在就專心救災吧!

拿著這些是否要頒佈緊急命令,或是否要尋求國際援助,不在第一線奮戰的人,尤其是少數的名嘴,根本就是不愛台灣,只會一直打嘴砲喊著愛台灣‧‧‧

如有救災該檢討的地方,救完災再說吧!星期六準備南下當志工,聽說東吳大學有社團要去掃教室,慈濟聽說也要幫忙打掃,聽說還有缺,這些光打嘴砲影響救災者,先去救災再講這些屁話吧!

(本文這麼早寫,是因為夢到馬英九頒佈緊急命令,要把我家徵收作為救難指揮所,還要徵收小V進行救災。驚喜之餘,夢遊跑去樓下見小V最後一面,等到醒來時發現沒帶家裡的鑰匙,折騰了半天才進了家門,又繼續夢遊寫完了這篇‧‧‧如有錯誤,等我夢遊完再來改‧‧‧)

http://blog.udn.com/kf0630/3223551

 

雖然與這篇文章作者立場並不一致

但相同的認為不適合頒布緊急命令

緊急命令是政府擴權的護身符

許多人認為目前政府無能 那給予無能的政府緊急命令的權限

又能做些什麼?

這次災情極為慘重 但我仍認為我國尚未到必須交由政府擴權的緊急命令階段

更令人疑惑的是

要求發布緊急命令的 居然是權益將受到損害的人民

政府的救災速度可能確實不太夠(必須承認這是公務機關的侷限 但仍有很大改善空間),但是救災能量絕對不至於不足

現有的資源絕對足以支應災區重建需要

任意發布緊急命令只會造成法治的破壞

同時造成政府的擴權

這兩者都是我所不樂見的

 

總之

政府不發佈緊急命令

在我個人看來應屬正確決策

實不應對這決策批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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